关于发票报销的有关的说明(new) 发布时间:2011-06-02
全体教职工:
为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工作,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,现对发票的报销工作说明如下:
1、 盖有“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监制章”的发票必须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,财政局监制的发票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(注:2011年6月1日起 需加盖发票专用章)。
2、 发票内容要填写齐全,包括付款单位名称,商品名称、数量、单价、金额、填制日期、制表人等。
3、 购买办公用品、劳保用品、图书资料、材料费等需要附有销售小票或明细清单,并同时加盖与发票一致的单位发票专用章。
4、 经办人取得合法票据后应在一个月的期限内及时报销 。
5、 2011年教委专项中人才强教项目(项目代码以06开头的)要人事处史国敏签字,教学项目(项目代码以03开头的)和科研项目(项目代码以04开头的)要部门一支笔签字,大学生科研项目(项目代码2011年的以08开头的,2010年项目以0300011开头的)要教务处赵志强签字。
请大家按要求报销,谢谢合作!
计财处
2011年5月25日